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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督察与事前监管 |
2008年01月08日 中国旅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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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三峡野生动物世界东北虎被杀案取得重大进展,据悉,该园现已停业,公安部门已对其进行整顿,湖北省林业局也已派督办组到宜昌处理此案。
当地有关领导十分重视野生动物被害之事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追查案犯本顺理成章,无可非议。只是在事故现场,林业局有关负责人的一句“表示”显得多余,这句“表示”就是:“案件侦破后,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这句话等于没说。当然是谁的责任谁来担。当然,这句话所指对象十分清晰。因为拥有三峡野生动物世界80%%股份的不是宜昌动物园,而是广西雄森熊虎山庄。
笔者认为,这句话还有令人回味之处,譬如,有关部门追查杀虎案犯,追究动物园管理方面的责任,难道非要等到“案件侦破后”?案发之前,当地林业野生保护部门,有没有失察之责?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有没有不作为之处?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强调“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一些动物园发生过多起虐待野生动物甚至对其“挥刀”的事件,有些情节听起来令人发指。上级相关部门追查首恶,追究责任,亡羊补牢,惩前毖后是必要的,但动物园的上级监管部门面对事件也应该扪心自问,在行业监管方面是否也有连带责任。
日前,在一次景区野生动物保护研讨会上,有位野生动物保护专家的观点博得了大家的一致认可,他说,无照商贩占路操作,无序经营,影响了城区的交通秩序和消费环境,当地城管部门责无旁贷,起码有监察不利之责。景区的野生动物被虐杀,上级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者难道仅仅是“追查其他的责任者?”(冯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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